各县区(管委会)教育局(事务局),各高校,市直各学校(单位): 现将《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<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>的通知》(教办〔2017〕3号)转发给你们。请结合实际,认真遵照执行。
莆田市教育局 2017年3月24日
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 《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》的通知 教办〔2016〕3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、保密局,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、保密局,部内各司局、各直属单位,部署各高等学校: 现将《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遵照执行。
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
2017年2月15日
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: (一)绝密级 泄露后会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。 (二)机密级 1. 泄漏后会对教育工作全局造成严重损害的; 2. 泄漏后会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的; 3. 泄漏后会对教育对外、对港澳台交流合作造成严重损害的。 (三)秘密级 1. 泄漏后会对教育工作全局造成损害的; 2. 泄漏后会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; 3. 泄漏会会对教育对外、对港澳台交流合作造成损害的。 第三条 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,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。 第四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。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。2001年7月9日教育部、国家保密局印发的《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(教密〔2001〕2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教育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附件 教育工作国家秘密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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