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< xml:namespace prefix = o ns = "urn:schemas-microsoft-com:office:office" /> 第一条 鉴于本会的母校前身为1878年创建的哲理中学,校友遍布海内外,本会定名为莆田第二中学(哲理中学)校友会Ptno.2hs(zheli)hsAA。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人民教育事业的莆田第二中学(含哲理中学)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 本会以“热爱莆二中,建设莆二中,振兴莆二中”,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为宗旨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第四条 本会接受莆田市教育局业务指导和莆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莆田哲理中学校内办公楼三层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 ㈠跟踪反馈校友情况,收集校友的意见和建议,收集校友事迹材料; ㈡听取本会及学校工作的汇报; ㈢研究应该开展的工作事项; ㈣向各地校友介绍母校情况; ㈤组织校友参加母校校庆纪念日庆祝活动; ㈥利用退休教师优势,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; ㈦指导与鼓励有经济实力的校友为学校捐助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校友为个人会员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;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 ㈢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; ㈣热心教育事业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; ㈡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 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㈠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㈡参加本会的活动; 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 ㈤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;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㈣;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母校或本会所需的信息、资料等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 会员如果拒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其取权是: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;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;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㈣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 ㈤决定终止事宜。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莆田市教育局审查并经莆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㈦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㈨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㈠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㈡在本会中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; ㈢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㈣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莆田市教育局审查并经莆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莆田市教育局审查,并经莆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㈠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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