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莆田第二中学(哲理中学)校友会章程
【发布时间:2011-05-13】 【作者:/来源:】【关闭窗口】

第一章  总则< xml:namespace prefix = o ns = "urn:schemas-microsoft-com:office:office" />

    第一条  鉴于本会的母校前身为1878年创建的哲理中学,校友遍布海内外,本会定名为莆田第二中学(哲理中学)校友会Ptno.2hs(zheli)hsAA

    第二条  本会由热心人民教育事业的莆田第二中学(含哲理中学)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。

    第三条  本会以“热爱莆二中,建设莆二中,振兴莆二中”,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为宗旨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  本会接受莆田市教育局业务指导和莆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莆田哲理中学校内办公楼三层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㈠跟踪反馈校友情况,收集校友的意见和建议,收集校友事迹材料;

㈡听取本会及学校工作的汇报;

㈢研究应该开展的工作事项;

㈣向各地校友介绍母校情况;

㈤组织校友参加母校校庆纪念日庆祝活动;

㈥利用退休教师优势,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;

㈦指导与鼓励有经济实力的校友为学校捐助。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七条  校友为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㈠拥护本会的章程;

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㈢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;

㈣热心教育事业的
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㈠提交入会申请书;

㈡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
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。

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㈠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㈡参加本会的活动;

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㈤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㈠执行本会的决议;

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㈣;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母校或本会所需的信息、资料等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如果拒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其取权是:

㈠制定和修改章程;

㈡选举和罢免理事;

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㈣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
㈤决定终止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莆田市教育局审查并经莆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

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㈦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㈨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
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 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㈠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㈡在本会中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;

㈢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㈣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莆田市教育局审查并经莆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莆田市教育局审查,并经莆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㈠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